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申报表;
2、注册商标复印件;
3、执行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4、基地外的产品需提供半年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产品需提供相关基地认定证明复印件;
5、加工、流通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执行标准登记证复印件;
6、加工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质量安全保证的相关证明或经市级以上认证或认定的证明;
7、流通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供联接基地的证明,以及严格按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操作的证明。
第七条 受理。基地外产品的申报由各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农产品基地内的产品申报由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生产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信息产业处)。
第八条 评审。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管理办公室、加工管理办公室、流通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外产品进行评审;市生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内产品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检。
第九条 审核认定。经评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颁证、公告。经认定的农产品获准在本市市场上使用统一的杭州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并颁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认定的产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证书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0天内申请复审。复审程序同初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对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采用证书、标志和标牌明示的管理方式。凡获得认定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附带标志或证书。
第十三条 标志或标志牌,应标明企业名称、证书号、产地、执行的标准号,以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