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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
  (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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