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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省外事翻译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省外事翻译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3]154号 2003年10月30日)


  省外事翻译中心《关于请审批省外事翻译中心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你中心业务范围及收支状况,现正式核定翻译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省外事翻译中心接受党、政等国家机关的各项业务不得突破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委托的各项业务,可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省外事翻译中心翻译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请按《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服务场所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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