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地区变更注册登记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连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原证书,交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2)省级注册机构对变更申请表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变更申请表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将省级注册机构签字盖章的变更申请表提交给现就职的新单位;
(4)新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新单位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5)省级注册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及时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6)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新的《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变更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注册或登记人员,一经工作变动,在原注册或登记自行失效。
第七条 继续教育
(一)注册登记人员均应在每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即三年内应达到120学时(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将另行颁布。
(二)在获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3年后,即第4年,申请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须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撤销注册登记
已经注册或登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当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时,应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其注册登记。撤销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于完全脱离专业岗位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且不再受聘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或者失踪等情况的:
1.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可提出建议,报省级注册机构;
2.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把处理意见及时报国家注册机构;
3.国家注册机构经过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及有关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同时通报省级注册机构。
4.省级注册机构收回并核销《注册证》或《登记证》。
(二)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受刑事处罚的,当地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文)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国家注册机构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办理撤销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