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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注册城市规划理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期注册登记手续,重新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续期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续期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凡申报续期注册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均应在续期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栏加以注明并按照变更注册登记要求办理。
  第六条 变更注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3.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二)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变更转换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9、表10、表11);
  2.新聘单位的聘用合同或新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至变更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材料(含退休人员);
  4.申请人变更前领取的《注册证》或《登记证》。
  (三)审查程序
  1.本地区变更注册登记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连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文件,交给新单位;
  (2)经新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原证书)报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变更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12、表13、表14)及汇总表软盘1份及时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新的《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变更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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