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申请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延时申请初始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三)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3、表4)连同申报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第五条 续期注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2.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二)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5、表6);
2.申请人在上一注册登记期内达到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续期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延时申请续期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三)审查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登记期满之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或续期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送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续期注册登记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续期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7、附表8)和汇总表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国家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