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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注册城市规划理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省建设厅规划处 蒋琦 联系电话:0731-2212854
  省城乡规划学会 黎文君 联系电话:0731-5163206
  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注册规划师注册登记个人申报软件下载网站网址(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03年10月20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依据人事部、建设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机构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国家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省级注册机构),在注册登记管理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
  第四条 初始注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二)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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