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注册城市规划理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湘建规[2003]369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省属及中央在湘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
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办法》)、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见附件一)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为确保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规划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有助于形成科学、严谨、高标准的人才评价机制,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机制,以及规范职业道德和行业秩序的清出机制,最终建设一支技术能力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过硬的规划师队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我厅委托省城乡规划学会负责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好本地注册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城乡规划学会。省属和中央在湘规划设计单位直接向省城乡规划学会申报。由于此次申报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较多,工作量较大,各市、州规划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安排专门人员,严格按照建设部《注册登记办法》、《工作规程》实施,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二、为了保障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注册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将使用由建设部专门编制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的申报信息采集将运用计算机辅助方式,所有申报注册或登记的人员均可在指定的网站(见附件二),按照指导方法下载并免费获得申报软件,进行个人注册登记信息的录入、整理并生成申报数据包。各市、州规划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工作规程》要求,将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连同申报软盘1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城乡规划学会。
三、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向每人每次收取注册、登记费50元,注册、登记证书费每人每证10元。上述费用由省城乡规划学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