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车管部门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验1次,免收全部费用。
(十)新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搭人,不准从事营运活动。除临时管制路段外,在市内街道一律按非机动车线路行驶,并免收市内路桥费。
四、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办法
(一)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减轻残疾人在置换车辆中的经济损失,杜绝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行驶,采取旧车统一回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购买新车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的办法,鼓励残疾人支持和配合本次车辆置换工作。
(二)回收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2003年11月17日开始进行。凡已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由残疾人车主本人持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车证》、旧车牌照和《残疾人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到指定旧车处置地点交车和牌证的,车辆不分新旧,将给予如下旧车回收经济补偿:
1.在2003年11月17日—12月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
2.在2003年12月2日—12月1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
3.在2003年12月12日—12月2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600元的经济补偿。
4.在2003年12月22日—12月3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5.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以后交车和牌证的,按报废车处理。
(三)每个残疾人车主凭原车牌证只能得到一辆车的回收经济补偿。无牌无证和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外的车辆不属回收经济补偿范围,回收按报废车处理。
(四)回收后的旧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有关评估和监督程序交物资回收部门进行解体处理,不准变卖、拼装和再上路行驶。
(五)凡持有本市(含12个县、区)长住户口,符合驾车身体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进行注册登记的下肢残疾人,凭取得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购买车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申请,将给予一次性购买新车经济补助500元。购买新车经济补助以公安车管部门受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每人只能一次,不购买新车和逾期购买新车的不在补助范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