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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2.下肢残疾,上肢齐全、灵活、有力、活动自如;
  3.视力:双眼均为4.9以上(包括矫正视力),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4.6;
  4.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5.听力:左、右耳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
  6.心、肺、血压正常,无精神病。
  (二)指定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残疾人的体检定点机构。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到该体检定点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合格的,发给体检合格证明并准许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免收体检费用。
  (三)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车发票,并复印一份留车管部门存档;
  2.车辆出厂合格证;
  3.个人居民身份证;
  4.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5.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四)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是本市(含市辖12个县、区)长住户口的居民,每人只能办理一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本市过户,仅限于符合驾车身体条件的残疾人。
  (六)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由车管部门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简化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两年审验1次,免收费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6年换1次证,换证时进行身体检查,免收费用。
  (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进行车辆检验:
  1.灯光照明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C;
  3.最大设计车速小于25公里/小时;
  4.车身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高不超过1.1米;
  5.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后工具箱不能改装成搭乘装置;
  6.必须具有手柄启动装置;
  7.座位必须坚实稳固,具有前后调节装置,座位扶手具有高低调节装置;
  8.便于残疾人上下,并有安放拐杖的固定附件;
  9.必须是四冲程发动机;
  10.后轴必须有差速装置;
  11.当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量有“大排小标”疑问时,应进行发动机功率检测,并辅助进行坡道行驶动力检验,以确定发动机的真实排量。
  (八)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到车管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由车管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收全部费用。逾期办理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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