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
机动车停止上路、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2003年11月12日)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成果,统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车型和排量标准,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促进首府南宁交通和营运秩序的根本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停止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从2003年11月17日起,办理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为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行驶期限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
  (一)停止上路行驶期限。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均为超排量或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在城市各路段上路行驶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4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车禁止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所有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下简称为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二)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间。新购买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从2003年11月17日起开始为残疾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使用、车型和标准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人行走的代步车,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驾车条件、取得驾驶证照的下肢残疾人员。
  (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其发动机排量必须为50CC(含50CC)以下,车速为25公里/小时以下,无后载人座位,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即“CCC”)认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现推荐重庆嘉陵集团生产的型号为JL50QZC-5、JL50QZC-2B以及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型和标准的其他车辆为本市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三、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办法
  (一)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身体条件:
  1.年龄18—70周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