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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意见


  为适应全国动物疫情发布新形势,建立健全我省乡镇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畜牧业大省,是畜产品的主要输出省,对国内和国际市场依赖性很强。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被封堵,不能外销,不仅会对我省畜牧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打击,而且还会对全省政治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全省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二、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目标及内容。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要求,要在全省建立健全适应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指导监督有力、服务管理规范、诊疗市场活跃的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各县(市、区)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建立区域性动物防疫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原则上每2—3个乡镇建立一个动物防疫站,作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原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管理体制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
  (二)性质及经费来源。乡镇动物防疫站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动物防疫职能,其职责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乡镇动物防疫站行政事业性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人员编制。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工作任务,合理定编。乡镇动物防疫站人员编制按每站4—6名核定,防疫任务小的按低限配备,任务大的按高限配备。已经核定过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县(市、区),在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中调剂解决;没有核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县(市、区),所需编制从县、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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