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全部撤销或修改(5分;发现1份未撤销或修改的文件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5分;发现1条未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满分40分)。
1.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5分;在治理整顿期间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94号)通知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政府采取了撤销、合并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的扣3分,没有采取整顿措施的扣4分)。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10分;发现未复耕的扣5分;没有依法修改规划从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的扣5分)。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然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并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8分;每发现1宗地未收回的扣4分)。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管理权得到纠正(7分;没有纠正或继续下放权力的不得分)。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满分15分)。
1.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4分;底数不清的扣2分;未逐项登记并公布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