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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通知
(济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经研究,确定对市区所有道路实行单位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业户,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居(村)委会为各自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其中,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责任单位为物业公司;由住户工作单位管理的,责任单位为该单位。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从沿街建筑物外到路沿石范围内的净化、美化、亮化和绿化任务。具体责任区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予以明确。
  二、内容和标准
  (一)净化
  1.对门前台阶、空地、人行道路等每周集中清洗不少于一次,保持责任区内(包括树穴、花坛、绿化带)卫生清洁,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便等污物。
  2.责任区内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由环卫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收集,严禁乱倒垃圾、污水。
  3.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整整洁,制止各类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4.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制。白天降雪,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扫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扫任务。
  (二)美化
  1.门头装修和牌匾、橱窗、灯箱、雨篷、空调外机等的设置,以及围墙改造、工地围档、临时宣传品布设等符合《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2.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店内进行,不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不乱拉、乱挂条幅、灯饰、电线等。
  3.责任区内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一旦发现,应于当日清除。
  4.无违章搭建现象,残破、危旧建(构)筑物及时整修或拆除。沿街建(构)筑物每两年全面清洗粉饰维修一次,出现破损、表皮脱落褪色、蒙尘污垢明显的应于半月内维修、粉饰、清洗完毕。
  5.门前不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保交通通畅。
  (三)亮化
  1.沿街单位、商店设置装饰灯光。昼夜经营的门头设置霓虹灯或内透灯光。
  2.各种灯具灯饰与整体风格相协调,构图雅观、显亮功能完好,如有损坏于当日内修好。
  3.户外装饰灯平时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时。需要延长开启时间时,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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