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活动。
二、自2003年11月30日起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统一使用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备案时应要求有关单位使用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反馈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