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购置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
  (二)有详细的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说明,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使用说明,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六条 安装、拆卸额定起重量0.5吨以上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以上、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电动葫芦的,安装、拆卸单位和安装、拆卸人员应当分别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培训合格证书;安装、拆卸其他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人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培训合格证书。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安装、拆卸起重机械。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核准的范围安装、拆卸起重机械。
  第七条 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应当根据起重机械安装说明、施工现场环境、起重机械状况及辅助设备条件等,制订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安装、拆卸作业中,作业单位应当确定各工序、岗位人员和职责,统一指挥。
  第九条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条 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装置。起重机械发生移动、顶升、加节等状况的,必须对安全装置重新调试。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当组织安装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对安装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接收额定起重量0.5吨以上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以上、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电动葫芦的,在使用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