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治区建设厅将在新疆建设信息网(www.xjjst.gov.cn)中设专栏公布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信息。
二、自200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起重机械安装前的开工报告手续。企业安装完成规定起重量限额以上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得使用。
三、2004年4月1日起,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擅自进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本《办法》,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初审工作,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高朝建,联系电话:0991—2824646。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工地。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包括各类塔吊、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吊、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