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建[2003]33号 2003年12月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兵团工一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和检测验收程序,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凡从事规定起重量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我厅将安排人员专门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体安排如下:
1、已取得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将原申报材料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要依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进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请于2003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已取得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可按资质增项对待。
2、新申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经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
3、兵团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兵团建设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4、申报企业在提供书面材料的同时,应在中国建设信息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
5、原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可沿用至2004年3月31日,自2004年4月1日起,需承担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的企业一律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