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基层计征局要按期做好企业报送的运输发票电子数据采集接收工作,并按时限将接收数据汇总后报送县级局;及时将有关政策在大厅内张贴,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按时完成。
  (一)根据总局要求,11月28日前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完成操作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国税部门接收、汇总软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采集软件安装工作。12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表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局工作计划拟定详细的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分批完成培训和软件安装工作,并报备省局。
  (二)各基层分局要认真组织好对企业运输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软件的培训,税政部门和信息中心应派员分别讲述货运抵扣政策及管理规定和软件的操作使用,培训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企业端软件由信息中心下载后交由基层分局免费提供给企业安装。税务人员要认真做好安装指导工作。
  三、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国税局(分局)落实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11月底前,各设区市局应将软件安装、培训工作进度情况通过省局(流转税处)网站报告省局,并附必要的说明。省局将比照总局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格把握政策,加强数据审核。
  (一)从200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按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查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审核,凡申报表申报抵扣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不一致(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或电子信息接收不成功,一律退回纳税人重新申报。纸质抵扣清单由各地自行翻印。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发票,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申请抵扣时只报送纸质抵扣清单,不需报送电子信息。抵扣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2003年11月1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附件一“开票人专章”或“开票人专章”内容不清楚的,一律暂不予抵扣并退回纳税人,发票所属电子数据信息亦暂不采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