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认。
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升级后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可按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以下简称硬件)一并销售的,对其在销售发票中单独列明其销售价格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予享受;若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仅为在我国境内开发部分形成的销售额。我国境内开发部分形成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改造后的软件销售额×[境内改造费用÷(境内改造费用+进口软件时所支付的费用)
四、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且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集成电路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进项税额分摊办法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改变,一年后如要求改变计算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选择按实际成本分摊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如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其成本核算混乱,不能作为分摊进项税额的依据,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分摊。
五、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及版本号一致。鉴于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对子版本升级不进行登记和认定,因此对纳税人销售的基于同一主版本而产生的不同子版本的软件产品也视为已登记认定产品。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登记软件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上具体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和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