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1月1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241号 2003年12月4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在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5号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