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清理土地出让待办件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提供用地服务,我局决定,对2003年7月15日以前已向我局申报的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待办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3年7月15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和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手续等尚未办结的待办件,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具体项目名称附后)
二、因用地单位原因,致使申报文件超过有效期的,按退件处理。
三、文件未过有效期但要件不足的,用地单位应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补件手续,并于2003年12月31目前补齐报批所需材料,逾期未补齐的,按退件处理。今后再办时,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四、所有退件,用地单位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退件手续,取走待办件,逾期我局不再代为保存待办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