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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
(粤交运[2003]1200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交通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客运班车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经营业户(以下简称“客运站”)及客运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客运站、客运企业应做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保证发班客车达到《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例检的组织形式:
  (一)客运企业可自行安排例检,也可委托例检单位对所属客车进行例检。例检单位可以是客运站或其他具备例检能力的企业。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例检的客车,应由客运站对其进行例检。班车中途配客站不办理例检。
  第五条 客车每天收车后或发班前应进行一次例检。
  第六条 例检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
  (二)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例检人员应由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或有较丰富的汽车维修经验并经企业进行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三)具有与所承担例检任务相当的民事赔偿能力。
  第七条 例检单位应建立健全客车报班安全例检的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性操作规程和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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