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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上网的计算机必须如实进行登记,除合法安装必要的操作系统、文字、表格处理软件外,还需合法安装网络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版计算机防病毒软件。不得安装使用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准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 非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厅内的计算机网络。非厅网络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厅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测试及调试。未经网络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行网络结构调整及结构化布线。外来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未经网络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厅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外来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经准许协助厅计算机网络维护时,应当由厅网络管理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网络从事网上赌博、浏览或传播色情、反动宣传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严禁利用网络干扰其它联网计算机的运行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以及非法拦截、盗窃他人资料等。第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时间进行上网聊天(QQ)、听歌、观看电影、玩游戏、发垃圾邮件等与机关办公无关的操作或应用。
  第十三条 收发电子邮件时,应警惕来历不明的邮件。发现主题为不明英文或带有明显诱惑性、攻击性词语的邮件,严禁阅读,应立即予以删除。
  第十四条 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要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对适宜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上网,方便他人查阅。
  第十五条 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要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落实具体负责人。第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发布上网的信息安全负领导责任,具体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电脑网络机房应当配套必要的网络安全(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设备及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未经网络管理人员许可,禁止非网络管理人员进入机房。任何人不得将网络机房的相关信息(如网络拓朴结构、系统操作员密码、系统程序、数据库资料、服务器软件、存贮介质、载体等)带出机房使用。
  第十七条 厅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研究开发的软件,版权归厅所有。未经厅计算机网络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赠送、倒卖或占为已有。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网络管理部门会同厅监察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部门(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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