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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派遣劳务人员征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派遣劳务人员
征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3]206号 2003年11月19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开展劳务派遣工作中征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给予支持的函》(闽劳社函[2003]139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由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申报缴纳;各主管地税局凭省地税局直征分局出具的回执联(复印件)及劳动人员清单,不再向用工单位征收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二、为支持国企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就业工作,根据闽劳社[2001]67号文精神,同意对属省劳动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原国企下岗职工、农民工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其缴费基数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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