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廉租房;
(二)购买质量比较好,配套比较齐全,符合居住条件的空置商品住宅;
(三)房管部门腾退的直管公房;
(四)其他可转换成廉租房的住房。
五、措施
(一)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各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和抓落实。考虑到该项工作涉及到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建议市、县政府要设立有关协调机构,由市、县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二)各市房管部门要在2004年2月底前,根据省委、省政府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当地《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具体方案》。前段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了具体方案的,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和本《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具体方案》经协调机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方案》要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当地城镇住房特困户的标准(包括最低人均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
2、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情况(至2003年底止,包括户数、现居住面积、人口等情况)。各市房管部门年底前要对当地(包括所属县(市)城镇特困户情况再认真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把情况掌握清楚,以这次调查摸底的情况作为今后三年基本解决城镇现有特困户住房的目标的依据。
3、根据当地现有住房特困户的情况,确定今后三年每年计划解决的户数和需要建设的廉租房数量(包括户数和房屋面积)。
4、根据今后三年每年需要建设廉租房的数量,确定每年所需资金投入。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第三点提出的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渠道,以及当地财政收入、土地收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益和住房公积金收益等情况,确定每年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
5、廉租房的筹集方式(包括新建廉租房、购买空置商品房、腾退的直管公房等)。
6、廉租房的租金标准和减免条件。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一般包括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对特困户中的伤残人士等,各地可在规定的标准内适当给予减免。
7、廉租房的申请和分配办法。
8、廉租房住户不符合特困户条件的腾退办法。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实行终身居住制,收入和居住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腾退已租住的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又继续租住廉租房的,应按商品房的租金补交租金差额。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由房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
(三)各市房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和其它方式,将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具体方案向市民公布,使市民了解城镇住房特困户的标准、申请条件和受理申请的具体部门和地点,方便符合住房特困户标准的市民申请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