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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128号 2003年11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入11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5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1月4日,沧州天顺饭店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11月8日,沧州青县马场镇东窑庄村明发食品厂发生锅炉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11月10日,邢台邢隆石膏矿塌陷,5人被困井下;11月12日,沧州炼油厂(中央属企业)一车间蒸发器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11月13日,张家口下花园利民煤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4人死亡。重大事故的接连发生,反映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市、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管一方安全、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各部门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节前各市、各部门要对各单位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节前和节日期间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职责,强化监管,督导落实。对因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冀政办[2001]18号)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节前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特别是对一些高危行业、道路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及商住楼房等,要加大监管力度。国有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坚持做到“一通三防”,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对已发放“四证”的小煤矿,严格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结合我省小煤矿整治方案,再次进行清理。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作坊和危险物品个体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对正在生产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事故。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及各类运输企业要对运输设备、设施严格检查,坚决杜绝客货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有关部门要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通行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冻、防滑,防范事故。民航部门要认真抓好飞行、机务、空管、安检等关键环节,确保航空运输安全。要吸取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监管。节前组织力量对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宾馆、饭店、码头、油库、歌舞厅、学校、公园、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加强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施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早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游客的安全。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游乐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充分的安全预案,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要抓好对各类学校学生的出行安全教育,严防意外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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