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琼财综[2003]1420号 2003年12月5日)
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代收费的票据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内部职工代收的房租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报刊杂志费、卫生费、集资建房费等代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转账(电汇),一律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费专用发票》,不得继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自管房、铺面出租(外租)等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如大学、中小学、幼儿园、非强制性培训班等)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收费时使用的票据,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使用的相应发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省财政部门不再印制上述收费票据。原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医疗机构电脑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逾期一律作废。
各级政府与社会力量合资(含利用无形资产)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收费,继续使用《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三、税务发票领购程序为:
(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买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同级地税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即可按规定购买相应的税务发票。
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单位,可直接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地税部门审核后直接领用税务发票,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