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中小学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合格的、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法维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要按规定给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部门应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合格证书。允许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济参加中考,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六)建立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和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不得乱收费、高收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减轻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并严肃处理。
(七)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样享受我市教育系统“爱心助学基金”的资助。各学校可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完成学业。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八)严格控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送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各县(市)区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领导,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形成政府统筹、上下联动,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