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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
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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