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有关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省卫生、公安部门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等有效证明文件;
9、《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包括年检部分)的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组织机构图;
11、医疗机构整体布局图(标明放射性药品使用场所及专用病房);
12、放射性药品使用科室仪器设备布局图(标明验收标准所需配备仪器)。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现场检查
根据国家四部局通知规定,我省换、发证现场检查工作,由药监部门牵头,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参加。
1、各市药监局收到申请后,对换、发证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填写审核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药监局;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改。
2、省药监局在对申报资料及市局初审意见逐一审查后,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依据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进行逐项检查,重点检查:(1)所申报《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类别及所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2)人员资质;(3)医疗机构房屋设施,仪器与设备的配备;(4)有关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涉及放射防护、放射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内容,主要核查是否具备《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要求的环保设施。
现场检查验收后,做出综合评定,写出检查报告(见附件2)。检查报告需经检查组组长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有效。
(三)审批
省药监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局根据检查组的报告审核盖章,对合格的机构,换发或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省药监局将以文件形式公布换、发证后的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使用类别。四、时间安排2003年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对照验收标准自查,向市级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2003年12月10日前,各市药监局完成资料审查,签署意见,将申报资料汇总上报省药监局。
2003年12月20日-2004年1月中旬,由省药监局牵头,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到省药监局领取或携带旧证正、副本,换取新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
截止到2004年2月底为止,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使用放射性药品;有旧证的,由各市药监局统一集中收回后交省药监局。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待其改造后,按照新开办办理,重新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准予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同时办理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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