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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换发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药监局、卫生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局以浙药监安[2003]297号文联合转发的国家四部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四部局的通知一并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工作,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换、发证对象
  1、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按程序经检查验收合格,换发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2、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目录见附件3)但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按程序参加本次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二、换、发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换、发证的医疗机构应对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后,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十二项: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从网站的“工作文件”栏目下载后填写并盖章,网址为:www.zda.gov.cn)。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含检验科和核医学科)基本概况;
  (2)按验收标准分别填写的自查情况;
  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及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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