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
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津价检[2003]584号)
各区、县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双信”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加强对“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的长效管理,使“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13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
一、加强“双信”活动的领导。市“双信”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双信”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委、市总工会、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管物价、计量和商业工作的领导同志为组长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双信”活动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县的“双信”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现有的“双信”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继续保留,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县的“双信”活动。
二、高度重视“双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双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双信”活动作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选派骨干力量参与“双信”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到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做出新的贡献。
三、规范“双信”单位评选活动。市及区、县级“双信”单位每二至三年评选一届。凡被评选为市级或区、县级“双信”单位的,分别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命名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在开展新一届市及区、县级“双信”单位评选活动时,上一届被命名表彰的市级或区、县级“双信”单位须重新参加评选,未参加评选或在评选中落选的单位,将被取消“双信”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具体评选标准、方法、时间由市“双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