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原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㈢项目法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㈣审批文件应附有关纪要、技术文件、有关单位审查意见等资料,批复的变更设计应抄送省公路质量监督站,作为质量监督和鉴定的依据。
三、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1.变更设计(单项)增加工程造价少于100万元或减少工程造价少于300万元的,履行申报程序后,由项目法人审批,并在10天以内报厅核备。
2.变更设计(单项)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或减少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初审同意后报厅。由厅建设处会同厅计划处组织项目法人、造价管理、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专家会审,厅建设处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批复意见,会签后批复。重大变更设计由厅主管领导召集会审后批复。
3.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可能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抗灾能力或涉及施工安全、工程稳定性、耐久性、运营安全和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同一单项工程变更设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且影响工程造价的,无论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造价多少,均按本条第2款规定程序审批。
四、变更设计资金管理
1.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造价首先从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中列支。
2.暂定金金额不足时,从批准预算的建安费与对应的预备费之和与中标合同价的差额中列支。
3.变更设计节省的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并按预备费管理。
4.因变更设计增加造价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批准的预算建安费与对应的预备费之和时,应暂停变更设计的批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造价管理单位,应认真核查工程成本控制情况、支付的合理性、超预算的原因。经核查无误,项目法人应申报调整预算,经批准后再批复变更设计。需调概的项目,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应作好调概准备工作。
5.若变更设计后的工程总造价一旦突破批准的预算建安费与对应的预备费之和,再发生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30万元及以上的,均按第3条第2款的规定批复。
6.变更设计预算由省公路造价管理站审查,并且变更设计预算的单位工程造价不得高于合同中对应部分的清单单价。
五、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