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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建管〔2003〕262号)


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宏观管理,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变更设计的原则
  已经审批的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省投资。
  2.变更设计方案应符合工程实际、技术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确保安全和施工进度。
  3.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4.所有变更设计原则上应批准后实施。
  5.所有变更设计必须首先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形成纪要后,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批复。
  二、变更设计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㈠承建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应履行以下程序:
  1.变更设计按单项工程填报变更设计申请表,主要内容有变更原因、内容及工程位置,变更设计图(工程较简单的可出草图)及有关勘查、试验、监测、工程量计算表,造价增(减)额计算依据等基础资料。
  2.驻地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签证,总监办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4.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按变更设计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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