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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49号 2003年12月3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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