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兑奖期限
消费者取得“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后,必须在填开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兑奖,逾期不予兑奖。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在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时,均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
(二)“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特点。一是采用无碳压感纸进行印制;二是在发票联上增设兑奖凭证。兑奖凭证上设有刮奖区以及兑奖说明;三是在发票联上设置校验码进行发票真伪的核对;四是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即可刮奖。
(三)对发票填写开具过程中产生的作废发票,开票单位和个人不得刮开刮奖区涂膜。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发生所购货物退货行为的,其所取得的发票应连同兑奖联一并退给开票单位,并在发票联上注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如有中奖的所得奖金也应一并退给开票单位。
(五)已领购的非“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处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十元版非“即开式”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我市各国税局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对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已领购的非“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在2004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如消费者要求开具“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则不得拒开。
八、对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销售商品拒绝开具即开式“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以及使用收款收据、信誉卡、保修单、收款单等其它凭证或以其他发票代替等行为的,可以向福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晚上时间拨打电话3311004)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举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如下: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3350314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3311144
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 3442124
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7305669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3686090
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国家税务局 3906272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3373240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5270905
长乐市国家税务局 893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