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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六、兑奖期限
  消费者取得“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后,必须在填开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兑奖,逾期不予兑奖。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在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时,均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
  (二)“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特点。一是采用无碳压感纸进行印制;二是在发票联上增设兑奖凭证。兑奖凭证上设有刮奖区以及兑奖说明;三是在发票联上设置校验码进行发票真伪的核对;四是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即可刮奖。
  (三)对发票填写开具过程中产生的作废发票,开票单位和个人不得刮开刮奖区涂膜。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发生所购货物退货行为的,其所取得的发票应连同兑奖联一并退给开票单位,并在发票联上注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如有中奖的所得奖金也应一并退给开票单位。
  (五)已领购的非“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处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十元版非“即开式”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我市各国税局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对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已领购的非“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在2004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如消费者要求开具“即开式” 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则不得拒开。
  八、对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销售商品拒绝开具即开式“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以及使用收款收据、信誉卡、保修单、收款单等其它凭证或以其他发票代替等行为的,可以向福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晚上时间拨打电话3311004)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举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如下: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3350314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3311144
  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     3442124
  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7305669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3686090
  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国家税务局    3906272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3373240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5270905
  长乐市国家税务局    893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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