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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其它纳税人均按规定向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或集贸市场税收受托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个体工商户所需用发票仍按照现行方式领购和使用。
  2、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可按照现行方式领购和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以下原则切实加强对其领购和使用发票的管理:
  (1)严格审核、监控其领购和使用发票情况,坚持做到验旧售新。
  (2)对从事工业、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月累计票面应税销售额达到3000元;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的个体工商户月累计票面应税销售额达到1800元的,均应对其重新进行应纳税定额核定。对经核定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
  (二)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零份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内设立的发票窗口和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或集贸市场税收受托代征单位在集贸市场内设立的发票窗口负责填开集贸市场零份发票。
  2、集贸市场零份发票的填开对象为:
  (1)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向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或集贸市场税收受托代征单位按月或按次申报纳税的集贸市场内经营者;
  (2)在集贸市场外临时从事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且不属于向国税部门正常领购发票范围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在集贸市场外临时从事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机关团体、其他非企业性单位和经营者个人。
  3、关于在申请填开集贸市场零份发票的同时随缴税款的问题
  (1)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向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或集贸市场税收受托代征单位按月申报纳税的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在申请填开集贸市场零份发票的同时是否随缴税款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在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月应纳税定额的核定与调整、集贸市场零份发票的填开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办法比照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方式实行有效监控管理的集贸市场内,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将上述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在申请填开集贸市场零份发票的同时应随缴的税款并入其月应纳税定额中一同征收,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在申请填开集贸市场零份发票时不再随缴税款。
  对上述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应根据其集贸市场零份发票的实际填开情况在必要时对其月应纳税定额进行调整。
  对于上述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中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当从事工业、商业经营的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月零份发票累计票面应税销售额达到3000元;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的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月零份发票累计票面应税销售额达到1800元的,均应对其重新进行应纳税定额核定。对经核定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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