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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1、第七条修改为:“儿童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到临时居住地)疾病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预防接种。”
  2、删去第八条。
  3、《规定》中的“卫生防疫机构”均修改为“疾病控制机构”。
  二、南昌市社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1、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不计学历、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八条修改为:“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办法》中的“职业培训实体”均修改为“职业培训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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