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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琼地税发[2003]471号 2003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外地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开具《证明》申请。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资料齐全,外出经营项目经审核属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审核意见报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批。
  二、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
  三、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将《证明》(第三联)寄交经营地税务机关。
  四、《证明》中要注明对申请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即注明属“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外出从事劳务《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提供劳务的期限超过30天的,《证明》有效期最长为90天;异地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证明》有效期最长为90天;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有效期最长为1年。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证明》有效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第六条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证明》,向发放《证明》的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应有计划地对其帐务处理情况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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