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服务业:《通知》未对技术服务业做出解释。而《分类》中将技术服务业分为专业技术服务业及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其中专业技术服务包括:(一)气象服务;(二)地震服务;(三)海洋服务;(四)测绘服务;(五)技术检测;(六)环境监测;(七)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包括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八)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包括:(一)技术推广服务;(二)科技中介服务;(三)其他科技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及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的各个细目中都有详细的解释,显然《分类》中技术服务业涉及的范围很广,而科学技术部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从以上规定明显看出,科技部对技术服务的解释较严,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技术服务业的解释较宽。
三、交通运输业:《通知》未对交通运输业作出解释,而《分类》中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类交通运输主业,同时也包括了交通运输辅助业,对这些辅助业能否也列入交通运输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公用事业:《通知》未对公用事业作出解释。《分类》中没有公用事业的分类,但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分类,不知二者内容是否可套用?
五、居民服务业:《通知》未对居民服务业作出解释。《分类》中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指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