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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544号 2003年12月3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52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现行税收规定已明确享受税收优惠行业口径的,按现行税收规定办。如对咨询业、信息业行业口径的解释。
  二、现行税收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口径没有解释的,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掌握。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国家有关部委正式文件的规定有差异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技术服务的认定等。

  附件: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请示

(榕国税发[2003]45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第三产业的减免税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如何进行行业划分和减免税政策适用的问题。其中在行业划分上不明确的主要涉及到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通知》对这些行业概念的解释不够明确或没有解释,这些行业包括哪些类型企业难以掌握。
  一些基层局和企业提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划分行业的依据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而从2002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对行业划分情况看,虽然划分较细,但各行业所包括的范围甚广,且在归类上存在交叉的现象,与《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也存在矛盾的地方。如:
  一、咨询业:《通知》对咨询业的解释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而《分类》中咨询业包括:(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二)社会经济咨询;(三)其他专业咨询。但对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归入保险业中的保险辅助行业;对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归入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将法律咨询和服务归入商业服务业中的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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