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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3)[失效]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需补充的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2行(试点单位申报表主表第2行)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第24行(试点单位申报主表第25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第29行(试点单位申报表主表第55行)“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补报的收益。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此行填写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因对外捐赠事项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所计算的“因对外捐赠事项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金额”小于0用“—”号表
  计算公式:因对外捐赠事项而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的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
  (2)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行填写纳税人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
  (3)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因债务重组而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4)纳税人因股权投资所产生的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2.第35行(试点单位申报表主表61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须作纳税调减的有关收入。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此行填写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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