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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2号 2003年12月1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文件及《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的要求,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内容
  适用范围:修改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适用于参加《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试运行的试点区县局(海淀、崇文、西站)的纳税人。
  (一)修改范围:将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合并;统一了《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与《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格式;将《企业减免税项目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二)申报表“表头”、“表尾”进行修改:表头部分取消了“缴款书号、入库级次、经济类型、行业类别项目”;表尾部分增加了“代理中介机构代码”、“代理中介机构名称”。
  (三)表体增加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增加第24行“财产损失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增加第15行“转制企业”、第16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第17行“养老机构”、第18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安置企业”、第19行“农业产业化国产重点龙头企业”、第20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税”项
  (四)表体减少项目:取消原“申报表”主表第61行“应交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第62行“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第73行“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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