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
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20日)
市外办、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档案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通知,现将我市以下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市外办:
护照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1);
认证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2);
代发电报收费(收费编码108003)。
二、卫生部门: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费编码139009)中的非强制性服务收费:
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09016);
卫生质量检验费(收费编码139009017);
预防性体检(收费编码139009018);
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19);
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