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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
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收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发[2003]6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向纳税人出售普通发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收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和税务登记证费。
  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现核定的重庆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其规格为210mm×122mm,而我局目前所执行的重庆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规格为175mm×100mm,因此,重庆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价格按每本2.46元执行。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物价、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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