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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积极
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质[2003]58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落实建设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设计责任保险工作,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是为工程设计企业提供赔偿能力,化解执业风险,保持稳定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到2004年底在本市范围内要全面建立起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要结合本地情况,自行组织实施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在开展设计责任保险工作中要继续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关于印发进行修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条款、费率和其他承保条件。
  三、各市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管理优势,发挥行业协会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中的作用,配合保险公司为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提供相关代理服务,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保险公司共同做好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各市人保公司要为协会申办代理资格,签订代理协议,依法开展代理业务。
  四、各市行业协会代理保险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务知识,正确行使代理业务,做好代理工作,为工程设计企业服务。
  五、省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要配合省人保公司做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业务的培训工作,为各市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业务创造条件。
  各市要将贯彻实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与措施报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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