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纳税信用评审的纳税人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其中,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等级,C级为较差纳税信用等级,D级为不良纳税信用等级。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和时限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先在国税、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中推行,对个体工商业户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全省首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从2004年1月份开始,至2004年6月末结束。对参评的纳税人要根据2002和2003两个年度的有关税收信息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方法和程序
对拟评为A、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审资料由县(市、区)级评定委员会初审,报市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省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B、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权限由各市、地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所有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并向其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地自行确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国税、地税分别以纳税人上两个年度以来的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情况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纳税信用情况的综合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确认表》,初步确认纳税信用等级级别,报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国税、地税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机构按照从低原则核定。
参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按照上述程序,经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复审,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A级纳税人,要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报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报的具体办法为:参评的A级纳税人属国税、地税共管户的,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和省地税局征管处,不属于共管户的,报省地税局征管处。对各级别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经评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国税、地税主管机关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对经过评审确认的A级纳税人,统一制作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发放A级纳税信用等级标识在税务登记证上粘贴。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对确认的各类纳税人要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告。
六、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激励与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