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也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对无房职工的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即所在地现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视为有房职工。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在原工作地按房改政策办理购房手续,干部调动后,本人可将此房自行处理。
(三)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已领取了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低于新工作地购房补贴,在新工作地购房时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四)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新工作地相应职级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部分购房补贴,原住房已达标的,不再涉及面积差额补贴。
(五)各市(州)、县(市)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每年年初由各地房改办公布,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六)调动干部到新工作地后,如应发放(一)至(四)款中的补贴,经本人申请,调入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七)审批程序。 调入单位将个人申请、调入单位签署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原工作地出具的住房档案,报新工作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八)资金渠道。调动干部购房补贴批准后,凭购房相关手续,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渠道解决购房资金。
五、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可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筹集,如现有房源不足,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安排建设,并严格控制标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
(三)周转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