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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厅字[2003]2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调动干部购房补贴原则
  (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所需资金以处理原所在地住房为主,同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
  (二)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房时方能申请购房补贴;
  (三)调动干部用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归个人所有。
  三、承租或购买 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四、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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