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厅字[2003]2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调动干部购房补贴原则
(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所需资金以处理原所在地住房为主,同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
(二)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房时方能申请购房补贴;
(三)调动干部用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归个人所有。
三、承租或购买 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四、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